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被上诉人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损失过高部分,上诉金额为50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于**提供的评估报告属于单方委托,被上诉人选择鉴定机构时未告知上诉人,违反相关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对被鉴定车辆提出维修更换意见以及鉴定过程监督的权力,鉴定程序不当,且该车损评估评定的维修更换项目明显...(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