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20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22时30分,刘*涛驾驶车牌号为冀b×××××重型货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五村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刘*纪驾驶的车牌号为湘a×××××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涛负全部责任,刘*纪无责任。于**系冀b×××××重型货车实际车主,该车辆注册地为唐山市原唐海县,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且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