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与被告安**、被告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安**、苏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柳*菁、人民陪审员蔡培建、费珊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柳*菁担任审判长,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安**、苏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安**、苏浙公司、张**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安**、苏浙公司、张**支付原告股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暂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安**作为甲方及苏浙公司作为丙方订立证券融资借款合同(固定)。
合同第一条明*载明,借款额度、期限、综合管理费用率和操作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指定记名为张**开立的证券账户(账号*******),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存入甲方银行账户(户名安**,账号**×××62,开户行建行苏州北桥支行),甲方给予乙方借款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乙方证券买卖。乙方应保证上述资产来源合法,且在法律上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详见《证券融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协议后,原告依约...(本文书还有6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