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原审被告人谢*龙自2008年5月起任泗县黑塔镇顺河村计生专干。谢*龙任职以来,私刻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等4枚国家机关印章,私刻泗县人民医院、泗县中医院等8枚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为他人伪造绝育手术证书,非法获利。2013年1月26日谢*龙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谢*龙供述等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行贿事实
2009年3月以来,谢*龙为了使其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得到计生部门的认证,向泗县黑塔镇计生办主任骆**(另处)行贿6000元,向该计生办业务主任张*(另处)行贿3900元,向该计生办包村干部吴**(另处)行贿3600元。2013年1月26日谢*龙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泗县黑塔镇计生办提供育龄妇女卡片,证明涉...(本文书还有3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