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鼎和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或者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车辆损失2090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评估属于单方面委托,程序违法。其次,评估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