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经过管辖权异议及上诉后,最终确定本案由肥东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代理人李**、陈**,被告星光置业的代理人郑**、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到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时限办理商品房房产证行为违约。2、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582028元,按揭款197310.22元,契税43659元,维修金21829元**房产押金1100元,损失200549元,计1047575.22元(具体支付与赔付款项数目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计算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星光国际广场第3号地块商业办公住宅综合体**层**号s1-**室售卖给原告,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48.13平方米,其单价为每...(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