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6)宁018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灵武市宁东镇黎黄公路**号国道入口东侧﹝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郭*签订《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约定被告郭*将银川市宁东安通加油站(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田*。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付清全部收购款,并与被告郭*于2014年11月28日在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商行...(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