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立即恢复开通凌*电话×××的4g上网功能;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凌*购买该电话号码时,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电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电话卡的服务内容中长春gsm业务gprs功能包20元不限量有效期2011年6月3日到2050年1月1日。该业务受理单中约定lte为4g上网,已明确包含4g上网功能,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应予以无限量开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凌*购买该电话卡时,...(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