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立即恢复开通林*电话的4g上网功能。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林*在购买该号码时,电信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林*持有的电话卡为:(1)品牌名称:g网畅听套餐;(2)服务的内容包括:g网语音主服务、短信息、lte(4g上网)、国内漫游、gprs功能、呼叫转移、国内长途;(3)优惠及有效期:联通彩信标准套餐有效期2011年6月3日到2050年1月1日,长春gsm业务gprs功能包20元不限量有效期2011年6月3日到2050年1月1日。如意通-g网畅听套餐有效期...(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