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西强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江西强山实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代为支付的工程款41893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厂房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开工、竣工时间,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熊飞龙施工。2014年5月27日,经结算熊飞龙尚有385000元工程款未领取。2016年3月26日,熊飞龙因病死亡,熊飞龙的法定继承人起诉原告公司、郑*秋及被告江西强山实业有限公司,经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1029民初字****号民事判决,2017年2月7...(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