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776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000元、吊车施救费1250元、油污及杂物污染沥青路面清理费180元,合计1531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9日17时07分许,王*银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g05京昆高速公路(成**)...(本文书还有1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