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赵**、融安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顺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广顺汽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陆记、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425615元;二、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和被告赵**、广顺汽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的余下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17时0分,被告赵**驾驶车号为桂b×××××号乘龙牌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柳*市柳*新区强容立交桥附近路段”宝骏”试车场工地开口处在右转弯驶入工地开口过程中,适遇原告张**驾驶无号”新阳光”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此,赵**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后轮部与张**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车子左侧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日,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认定结果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下肢毁损伤,全身多处外伤,于2016年11月6日出院,共住院治疗48天。2016年11月21...(本文书还有6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