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谭**、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王**、王*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281元(其中王**应得补偿金额的75%即30210.75元,王*应得补偿金总额的25%即10070.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姜*生前为东北制药厂实业总公司职工,1974年分配到被告单位上班,后因姜*于2010年4月30日因病死亡,后东北制药总厂实业总公司支付其转制时经济补...(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