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立即偿还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30000元,下剩18000元未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马**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并非是借款,而是因为被告在原告处修理汽车所欠的修理费。被告出具借条后向原告支付30000元,下剩18000元未支付,是因为原告修理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18000元的修理费。
原、被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辩解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