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束**、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束**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束**、沈**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12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从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并多次与被告束**合作装修工程。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告束**共欠原告工程款112000元。此后被告束**未能归还。被告束**、沈**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束**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沈**辩称,原告陈**与被告束**是合伙经营关系,我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两份欠条和承诺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与我无关。所谓的欠条是被告束**与原告之间的合...(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