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李**、梁*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陈*璧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梁*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是朋友关系。201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座落于梧州市文澜路文澜里x号**房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卖给原告,总价款6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支付被告李**,被告李**出具收条交原告收执,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由于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故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现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本文书还有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