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靖西县新靖镇吉坡村排龙屯农民,家里种植有一百多亩甘蔗。2014年2月间,由于在附近请不到人工,黄某甲打算雇请越南人到自己所在屯帮务工砍甘蔗,其通过一个不知名男子找到了在越南的黄**、黄**、黄**、邓某4名越南人,约定了此4名越南人进入我国内的路线、时间及接应方式。2月6日,黄**等四人依约从越南经过我国靖西县龙邦镇护龙村叫必屯的中越第745-2号界碑便道越过国境进入到了我国靖西县龙邦镇境内,准备前往黄某甲所在村屯务工。黄某甲让其女儿黄某乙开车到龙邦镇将此4人接到旧州边境检查站附近,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黄**等4人步行经过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黄**等4名越南人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组织越南人偷越国境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靖西县公安局龙邦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非法出入境人员自述表,...(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