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和吕*忠、许**、黄**(均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吉坡村排龙屯部分村民以靖西县精神病院治疗所项目用地征地赔偿过低为由,多次到靖西县新靖镇对已办理完各项征地补偿手续并正在建设的精神病院治疗所工地进行挡工,造成该项目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建设进程。经广西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西县精神病院新院建设工程被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委估价值为人民币153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靖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靖西县精神疾病治疗所出具要求成立工作组维护工地施工秩序的请示、报告、靖政办函(2013)...(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