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袁**与被告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西郊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豫1729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西郊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1997年古吕*郊村袁*组进行土地调整时,二原告和其父母是作为一个家庭单位,以袁**为户主,从本村民组承包了10口人的承包地,二原告兄弟袁*群、袁*闹已另立家庭,分别从本村组承包4口人、3口人的承包地。2014年秋,县里因建南湖公园,征用袁*组的土地,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支付到村委会,村委会按照1997年土地调整时...(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