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被告刘**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常*借款5万元用于周*,至今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刘**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实际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未支付5万元借款给被告,被告也未收取原告任何借款;2.原告向被告索要的5万元实际上是原告投入...(本文书还有1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