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5034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50元以及其他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8日,被告与案外人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金服)及原告签署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60000元,并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该笔贷款提供...(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