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诉被告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桂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林**、被告人财险桂林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诉称:王**、廖**是三原告的父母。2016年10月21日8时45分,被告林**驾驶桂h×××××号重型厢式货车载货物从广东经国道323线往桂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23线815km+110m弯道路段交叉路口处(平乐县同安镇路段),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从国道公路左转弯进入村道公路往同安卫生院方向的桂h×××××号**轮摩托车,该车由王**驾驶,搭乘廖**和李**,车主是王**。该事故造成王**、廖**两人当场死亡,李**受伤,另有国道旁王*峰的房屋损坏、果树受损、桂h×××××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上货物受损、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2016年11月10日,平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文书还有4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