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80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12月份,因生意周*向被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于生意原因,原告没能按时全额还款,但原告分期分批对其笔借款进行了清偿。但由于双方对此笔借款的计算失误,原告在借款还清后又向被告多支付了80000元。原告认为:在原告借款还清之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