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黑龙江农***********、高*、周*、史**、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503879.02元(143568.12元+360310.9元):由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70%赔偿原告352715.31元,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但太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万元,不足以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由太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0000元,超出部分51163.7元由被告史**负担。鉴定费33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由被告秀丽公司和史**按责任比例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