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
2013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黎**、熊**伙同李*俊、李*、尹**、熊**(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xx县xx镇刘*村通村公路路段将被害人朱*旺驾驶的牌照为“豫s******’’的载货三轮车拦停后,持砍刀,铁锤等工具,将朱*旺强行拉下车后进行殴打,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1,640元。
2013年7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一、黎**、熊**、熊**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xx县河口镇陈*村水泥砖厂附近,由徐某一、熊**身穿交警警服冒充警察,以检查证件的名义,将被害人李*驾驶的载货三轮车拦停后,持警棍用胁迫的方式将李*拉上面包车,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4,320元。
2013年7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一、黎**、熊**、熊**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xx县与河南省灵山交界处的喜岭山庄门口,持柴刀等工具,将正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上睡觉的被害人徐**强行拉下车,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一、黎**、熊**、熊**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xx县高店乡往新城的公路上,将面包车停在路中央,将被害人王*林驾驶的载货三轮车拦停后,以车门被撞坏为借口,强行将王*林带上面包车,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徐某一、黎**、熊**、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俊、李*、尹**、刘**、程**、刘**、王**、张**、熊卜意的证言;被害人朱*旺、徐**、李*、王*林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二、绑架罪
2013年8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一、黎**、熊**、熊**、徐**、熊某三驾驶一辆面包车至本市江岸区谌家矶新建村一私房内,持棍棒、砍刀等工具强行将被害人何**挟持至所驾车内并将其带至湖北省孝感市xx县境内的一私房内,对何**进行威胁,并与何**妻子赖志华联系,索要人...(本文书还有7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