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静,被告人潘*及其法定代理人潘**、指定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于2013年11月5日15时30分许,介绍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杨*(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1.07克,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00元。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氯胺酮0.19克及其收取的好处费人民币100元。毒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的到案、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王*、王*、陈**、魏*的证人证言;同伙杨*的供述;毒品检验鉴...(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