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龙**、龙**经预谋后,于2013年6月25日20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积玉桥锦江***小区**栋**单元**楼,采取翻阳台入室的方法,盗得**室曾某家中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部及爱马仕牌手表1块。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200元。上诉人龙**,龙**将上述3部电脑予以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400元已挥霍。
上诉人龙**、龙盒福于2013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爱马仕牌手表1块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抓获上诉人龙**,龙**的经过。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及照片,证实从上诉人龙**处扣押爱马仕手表的状况、发还情况以及案发时二上诉人出现在...(本文书还有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