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与被告刘*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刘**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刘*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的土地25垧,承包期限为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承包费为每垧6000元,合计15万元。签订承包合同后,双方到该片土地实际丈量,土地共有28.5垧,按每垧15亩计算共计约428亩,于*原告实际共付给被告刘*承包款共计171000元。原告承包该片土地后,开始为耕种做准备,购买了玉米种子及各种化肥、农药,购置了相关设备设施,并在2015年开春开始耕种玉米,2015年7月份左右,哈南工业新城的建设部门来到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将原告种植的玉米推倒,事后原告统计一共被推玉米地175亩约11...(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