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742.15元、误工费1980元、陪护费2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4182.1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17时许,原告当时正给于海江干活,被告前来阻止施工,推打原告胸部,将原告推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宁城县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7742.15元,因经济拮据未愈出院。为此,原告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未推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家房屋后约2米处有一口40公分水泥管水井。2017年4月14日,原告白**及案外人白**、于海江等在该井的周围挖深约2.5米、长约2.6米、宽约2.6米的土坑,并在土坑内砌砖墙。约18时左右,被告发现上述情况后。因该土坑南侧距离被告家...(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