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达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汇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利达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负责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宁夏汇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北京利达公司宁夏分公司和被告宁夏汇力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一个月的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利达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226618.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817...(本文书还有1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