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东北物业分公司辩称,同意航天东北公司的意见。
张*辩称,同我的上诉请求。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08年4月1日,张*在中国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一职,月工资为1,000元,2009年9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其社会保险由以该公司名义交纳,工作地点为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该房系航天东北公司作为沈阳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于2013年1月4日决议解散该公司并注销。并且,航天东北公司以航天东北物业分公司的名义与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作地点为航天东北公司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工作内容不变。并于2015年10月1日续签合同至2018年9月30日。2016年7月至9日,公司无故拖欠张*工资,并未足额发放,张*无奈之下于2016年9月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张*的上述请求。请求依法判决:1、补足张*2016年7月至...(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