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宏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与被告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维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伟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昊达公司、张**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伟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制冷设备及配件、保温材料等销售、设计的公司。201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昊达公司签订《工矿企业合同书》一份,约定昊达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冷库材料,价款为24.3万元,被告张**作为昊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同年7月21日,原告与昊达公司签订《保温协议》一份,约定昊达公司将库房约920平方(实际结算是930平方)聚氨酯喷涂工程发包给原告,单价为880元/平方。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昊达公司交货并按时按质完成了保温工程。...(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