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之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60万元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10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定170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魏**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魏**出具的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1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