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因与被告马*、王*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枝、余桃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2013)芙民初字第48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0年4月10日,马*称有个项目急需用钱遂向许**借款300000元。2011年2月,许**向...(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