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xx及其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路x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路x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路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由于被告人路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x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4420.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620.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靖远县公安局北滩派出所将路x被路振坤殴打致伤的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
2、被害人路x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4日,其父打电话说路xx雇下的铲车推砚台山东面的梁地。其赶到时看见其父挡停了铲车,一会赶到地里的路xx用拳头在其头部左侧捣了数拳,把其打倒在地。
3、证人路振x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4日,其弟路xx到现场后被路棋、路x扯住厮打,路xx就拳...(本文书还有2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