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原告亲属张书欣是经过他人介绍到王**的车上开车的,张书欣共给王**完成两次运输任务,××导致死亡,张书欣的死亡不是因为雇佣活动本身而造成的,也没有其它外力作用参与该死亡后果,因此张书欣的死亡与双方的雇佣关系及雇佣活动本身均无内在联系,王**对张书欣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结合以上事实,不应认定张书欣的死亡是因雇用活动本身所导致,因此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死亡后果已经发生,从人道主义角度,王**愿给予原告方一定的补偿,但如果原告主张补偿金额过高,王**无力承担。
被告立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书欣受王**雇佣驾驶货车从事货物运输,2017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张书欣驾驶豫l×××××号货车行至舞阳县××镇××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突然死亡,经舞阳县人民医院诊断,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显示诊断依据为死后推断,死亡原因疑似过度劳累引发急性心肌梗死。
另查明:豫l×××××号货车系通过分期...(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