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6年3月2日李**以邮寄的方式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省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支撑省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8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省政府冀政复决(2015)88号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省政府于2016年3月4日收到李**的上述申请,并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冀政信公开(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为李**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公开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依据等信息的申请,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省政府向李**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后,李**不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6年5月5日作出...(本文书还有1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