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李**不服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1日、2月2日分别以衡水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次行政诉讼。前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撤销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两案均移送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分别立案(2016)冀01行初****号、(2016)冀01...(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