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提交的其与石家庄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方)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9.22条载明:“承包人确认程志凯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施工代表联系电话:139××××0239-身份证号:130××××******7...(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