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梁*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台科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台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定制协议》及《认购须知》,协议载明,甲(郑州台科置业有限公司)乙(郭*、梁*)双方经协商,就台湾科技园投资定制物业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位置及计价。……乙方所定制物业处于郑州台湾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a区。属于标准厂房区域,建筑面积为129.07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定制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4462.01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575911.00元;(大写)伍拾柒万伍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二、购置性质及约定。双方约定并乙方承诺,本物业的购置行为属于:投资;产品类型为产业园配套……三、定制物业建设与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按揭贷款。双方确认“非贷款部分”金额为人民币(小写)295911.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于2012...(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