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杨**、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3955.18元(其中医疗费278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22400元、护理费3354元、伤残赔偿金10074元、鉴定费11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3839.2元、交通费2427.5元、住宿费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系原灵武市灵城砖厂的负责人,其将砖厂的生产承包给无生产资质的被告杨**经营。2016年7月,被告杨**雇佣原告在其所承包的灵城砖厂从事看搅拌机工作。2016年10月14日下午18时许,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钢丝划伤左眼,后被送往宁夏人民医院眼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角膜异物、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为此,原告住院12天,住院期间被告...(本文书还有4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