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天骄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望新公司连带支付天骄公司工程款92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26日的《门窗工程承包合同》中加盖的梅溪湖保障***小区项目部的印章并非望新公司项目部所使用的印章,缺乏依据。2.一审判决遗漏了望新公司项目部支付工程款给天骄公司以及李**挂靠望新公司的事实。李**系望新公司**栋负责人,且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李**也构成表见代理。
望新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望新公司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2.李**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非表见代理,相关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3.根据天骄公司出具的收据,其已明确放弃了向...(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