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5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时**、张**因与被上诉人王**、姜**、姜**、姜**、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时**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姜**,被上诉人王**、姜**、姜**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改判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已认定时**作为定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任选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定做人时**没有任何指...(本文书还有4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