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被告)阳**。
上诉人长沙市捞翻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捞翻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重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捞翻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费用及一审产生的鉴定费16000元由邓**、阳**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捞翻天公司应向邓**、阳**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意见、双方签订的《合同附加协议(结算协议)》、公证书等均证明涉案装修工程系不合格工程。一审认定捞翻天公司自行对电气进行了改造,鉴定时已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时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对本案所涉装饰工程的电气修复费用不予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捞翻天公司接受交付并实际使用的行为应当视为捞翻天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认定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项目、单价及用材以施工图纸所制定的《工程费用预算表》为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所涉装饰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尤其是电气工程的设计,到底应由哪一方负责和完成,一审未作认定,属于相关事实未查清的情形。捞翻天公司认为,本案所涉所有设计工作均应由邓**、阳**负责完成。5、一审采信的《长沙市捞翻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捞翻天公司的相关反诉请求利益。该鉴定报告存在遗漏了电气工程整...(本文书还有5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