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岳麓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白**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大银行岳麓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岳麓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白**承担全部损失责任;2、判令白**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忽略本案重要关联性事实:在认定白**过失造成密码泄漏被制造伪卡,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六安皋城支行的设备及系统因无法识别被交易资金的前提下,判决与此无关的光大银行岳麓支行承担责任既不合法更不合理,明显错误。二、一审法院错误的扩大解释法律条文,肆意类推加重光大银行岳麓支行的义务责任,判决光大银行岳麓支行承担责任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本文书还有2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