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决三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123702.87元(医疗费50987.37元、残疾赔偿金153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3775元、营养费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鉴定费14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7日17时50分,吕**驾驶川s******轻型普通货车,沿210国道从大竹县竹阳镇往大竹县清水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竹县国道210线1641km(大竹县莲印乡两路村3队)处,在超越前方由刘**驾驶(三轮车搭乘有乘客何欣怡)正在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时,两车相撞,致使双车受损,刘**、何欣怡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1月17日刘**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肋骨骨折;住院治疗95天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1)左侧第5-10多根多处肋骨骨折;2)左侧创伤性气胸、3)左肺挫伤;4)左侧胸壁皮下气肿、5)左侧胸腔积液2、左侧食指皮肤挫擦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失;4、慢性支气管炎急发;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及加强营养摄入;2、院外休养一月;3门诊随访。原告刘**...(本文书还有5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