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邵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平安保险邵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300元、交通替代费3000元、鉴定费1942元、误工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7522元;2.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10300元、财产保全1600元、鉴定费5000元、施救停车费28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车辆贬值20900元。事实...(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