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郑**、郑**、郑**、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曾**及被告郑**、郑**、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郑**占有址于丰泽津头埔祠宫顶×号房产100%份额。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6日,郑**因需向黄**借款80万元,约定月息为1.6万元。后,郑**拒不向黄**偿还借款本息。为此,黄**于2014年3月10日提起诉讼,丰泽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郑**在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郑**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黄**于2015年3月12日向丰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郑**...(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