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8日,泰坤公司在中华联合财险漯河支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医疗每人50000元、意外伤害每人2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12月6日。泰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费,中华联合财险漯河支公司给泰坤公司出具了保单。2014年11月8日上午,泰坤公司的工人王建民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并被送至医院救治。王建民要求泰坤公司予以赔偿,该纠纷经漯河市召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泰坤公司应向王建民赔偿43165.41元(其中包含医疗费4389.41元),经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泰坤公司履行了该义务,同日,王建民出具声明书,...(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