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犯罪。
2013年9月,被告人赵*裕虚构需要资金经营超市的虚假事实,向平安保险代理公司提供鑫佰隆超市的营业执照等文件,与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在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担保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向赵*裕发放人民币9.4万元的贷款。赵*裕将贷款用于购买奥迪轿车等个人消费。赵*裕在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催偿下,仅偿还2万元贷款。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基于担保合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7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报案材料、赵*裕与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放款记录、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还款记录、赵*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被告人赵*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
1、2013年6月,被告人赵*裕在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到哈尔滨宜信普惠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照宜信公司要求,以便于收取贷款为由,让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南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网银功能。赵*裕使用该借记卡收取贷款后未归还给张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借记卡以张某某的名义在...(本文书还有4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