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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黑060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2
  •  
  • 【案例概要】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犯罪。

    2013年9月,被告人赵*裕虚构需要资金经营超市的虚假事实,向平安保险代理公司提供鑫佰隆超市的营业执照等文件,与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在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担保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向赵*裕发放人民币9.4万元的贷款。赵*裕将贷款用于购买奥迪轿车等个人消费。赵*裕在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催偿下,仅偿还2万元贷款。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基于担保合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7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报案材料、赵*裕与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放款记录、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还款记录、赵*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被告人赵*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

    1、2013年6月,被告人赵*裕在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到哈尔滨宜信普惠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照宜信公司要求,以便于收取贷款为由,让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南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网银功能。赵*裕使用该借记卡收取贷款后未归还给张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借记卡以张某某的名义在...(本文书还有48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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